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
| 索引号 | 11620000013897232J/2000-00077 | 主题分类 | 政策文件 |
| 发文机关 |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| ||
| 公开方式 | 主动公开 | 发文日期 | 2000-11-17 00:00:00 |
| 发文标题 |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| ||
| 文件编号 | 国税发〔2000〕188号 | 税种分类 | 增值税 |
| 政策法律法规 | 涉税通知 | 征收管理 | |
| 税收工作 | 服务对象 |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| |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增值税问题解答(之一)〉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1995〕288号)规定,“纳税人为制作、印刷广告所用的购进货物不得计入进项税额抵扣,因此,纳税人应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;对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,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”。由于该通知未明确应以何种标准进行“准确划分”,因此各地执行不尽一致。经研究,现明确如下:
确定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,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,凡文化出版单位能准确提供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,应按此项比例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。
本通知自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。此前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,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作纳税调整,凡征税不足的,一律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计算应补征的税款。